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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未办理 5年住房归原主

安徽法制报 2014-04-18 20:54 大字

因签协议时约定在先,姜某居住了5年的房屋,因房屋征收变成原房主所有,吃了亏的姜某除了接受教训别无他法。

张某系宁国市畈村黄家湾组人, 1970年张某在该组自建住房,并于1995年取得房地产权证,载明土地用途为住宅。 2006年之前,姜某与其儿子来到张某所在的畈村黄家湾组租种农田,因生产生活需要,姜某找到张某意欲买下其自建的房屋。 2007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卖房契约》,其中特别约定:如房屋征用,乙方(姜某)只享有购房保证金二万元整,所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归甲方(张某)所有。姜某当时为早日到该房居住,便签下合同。

2013年9月,因姜某与张某协议之房屋位于规划范围内且为危房,该房被确认为征收对象,因此张某向姜某要求收回房屋。然而姜某认为自己已经将张某的房屋买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没有理由返还房屋,故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见要求未果,向法院提起了确认之诉。

宁国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张某、姜某在2007年1月9日签订的《卖房契约》中“房屋征用,乙方(姜某)只享有购房保证金二万元整,所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归甲方(张某)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签订《卖房契约》后,双方一直未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现双方约定的“如遇征用”的情况出现,故张某、姜某诉争的房屋依约仍应归张某所有;对于姜某辩解双方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协议问题,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整个契约来看,双方实际签订的是一份附特定终止条件的房屋租住及生产资料代管协议。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该房仍归张某所有。 ·付慧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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