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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涉水被损 保险公司应赔

安徽法制报 2013-07-23 22:07 大字

去年8月21日,宁国市居民胡某的车辆在通过广德县某路段时,突逢暴雨致路面积水。车辆在通过积水路段时,因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事后胡某回到宁国到其购买车损险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告知未购买车辆涉水险而不能赔付。胡某认为,车损险的保险条款中有“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等情况予以赔偿的规定,遂以此为依据将保险公司诉至宁国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付车辆发动机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363423元。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辆涉水损坏应理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在双方签订的车损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下规定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予理赔的规定,且该条款已明确告知胡某,故胡某的车辆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损险合同中对有关因暴雨致车辆损失的责任条款和因水淹或涉水行驶的免责条款之间,发生了文意上的冲突。根据《合同法》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本案中,胡某车辆因在暴雨中行驶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虽然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向胡某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但因该条款与因暴雨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冲突,故应当对冲突条款作出有利于胡某一方的解释。宁国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胡某的全部诉求。

·程律周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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