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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畅通保健食品投诉举报渠道

宣城日报 2013-05-06 20:40 大字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大家对身体健康期望也越来越高,保健食品消费需求呈快速增长趋势,随之而来的是保健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规模的逐步扩大。与此同时,涉及保健食品的投诉举报数量逐年增多,那么如何畅通保健食品投诉举报渠道,保障消费者权益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执法人员应排除等待观望的心态

笔者认为,现阶段《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虽然未出台,但并不意味着整治保健食品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首先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的一种,《食品安全法》是一部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安全法律,在食品监管法规中,其法律地位最高,堪称食品行业基本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一般性规定,即便今后国务院出台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该条例也不会超越《食品安全法》一般性规定,因此对保健食品监管并不缺乏法律依据。其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涉及保健食品最重要的内容规定是明确保健食品的监管主体。其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是合法的。

除此之外,《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是目前查处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比较直接有效的行政法规。

其次,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开展保健食品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目前,在涉及保健食品的投诉举报中,主要涉及三大类,先从此入手,逐一进行解析。

(一)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在涉及保健食品投诉举报案件中,如果此保健食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遵照《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文件精神,依法按照假药查处;如果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其违法添加化学药品以求在短期取得较好疗效,经调查取证均属实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上述保健食品应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定性为假药。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未出台,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经营保健食品门店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内无法增加“保健食品”项目;因此,超市、便利店及专卖店等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的,不认定为未经许可(超范围)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经营者提交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申请审批,以此规范其经营。此外,商场、美容院等公共场所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该投诉举报后,经核实后移送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三)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宣传。保健食品经销商在某些电视、广播、网络和报刊上发布虚假广告以及散发夸大宣传的手册,保健食品推销者租赁电影院、体育馆、宾馆会议室、民房等场所举办知识讲座并以免费赠送礼品为诱饵等欺骗群众。上述行为违法了《广告法》等法规的相关条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移送工商部门进行处理;此外,针对有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发证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

第三,构建保健食品投诉举报“绿色通道”

笔者结合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保健食品投诉举报的一些举措,就如何处理保健食品投诉举报,谈谈一些认识与举措。

一是要健全处理投诉举报长效机制。建立电话、信函、来访以及网络等多种举报途径,面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以及通信地址;每周专人轮岗值班,值班人员全天24小时接听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使其成为获得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在承办投诉举报案件的过程中,严格遵照相关行政执法程序,认真书写执法文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全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处理投诉举报责任制。实行举报受理首问负责制和投诉案件经办责任制;即第一时间接到投诉电话或接待投诉者的工作人员为第一受理责任人,负责承办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为具体办理责任人;每受理一件投诉举报,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记录投诉内容,对每位来访者都要热情接待,详细了解举报情况;落实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报告、办理以及反馈等一系列处理程序,及时查办,强化此项工作的职责,并严格落实。

三是要建立处理投诉举报快速高效机制。要求执法人员对所有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及时反馈,保证所有举报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办结和答复;对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问题,第一时间告知其投诉举报的途径,并及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另外,及时做好协调工作,搭建交流平台,成为与广大群众沟通的纽带和桥梁,并且零距离服务群众,尽力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宁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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