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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区域限行的通告

宣城日报 2013-05-21 20:33 大字

宣城市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根据《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为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或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现阶段限制通行区域为鳌峰中路、锦城路、状元路,限制通行时间为每日8:00~20:00,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见附件一。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核发,车主可携带有关资料到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核发点分布见附件二。

三、市环保局负责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做好车辆限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起草限行管理实施方案等;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车辆的路查和抽检。市公安局负责设置机动车限制通行标志;开展路查和抽检工作;对违反限行规定车辆进行教育或依法查处。

附件一:宣城市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区域限行实施方案

为提高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限行车辆

(一)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

(二)无环保标志机动车。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工程车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行区域

鳌峰中路、锦城路、状元路。

三、限行时间

自2013年6月1日起,每日:8:00—20:00。

四、有关说明

(一)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后,设3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以宣传教育为主。从2013年9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方案所指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相应阶段控制标准的机动车(含本市及外市号牌的机动车)。

(三)方案所称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无环保标志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四)方案实施后,根据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染防治工作需要,将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附件二:宣城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信息表

地区核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宣州区宣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办证大厅一楼环保窗口宣州区梅溪路2号0563-3014729 郎溪县郎溪县行政服务大厅环保窗口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碧水豪庭1号楼0563-7033916广德县广德县车管所环保窗口广德县高湖村13856345566宁国市宁国交警大队安检线环保窗口宁国市千秋南路20号0563-4017433泾  县泾县交警大队车管所环保窗口泾川镇幕川路0563-2102230绩溪县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绩溪县绩溪县锦屏路12号0563-8173148旌德县旌德县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窗口旌德县城西北路67号139654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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