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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症 重大保险应赔

安徽法制报 2013-05-17 22:18 大字

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王女士,在患了癌症后,要求保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其所患癌症属免责事由而拒不理赔。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女士理赔。

2011年1月,王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人身重大疾病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其中附加险人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月19日,保险期间自该日起至终身,投保份数3份,保险金额每份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5月20日,王女士在市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宫颈)活检示鳞状细胞癌”,后转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宫颈原位癌,并于2012年6月4日行次广泛性全子宫切除术+双附件切除。在王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000元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王女士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在王女士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尽了提示和告知义务,投保人也已认真阅读并详细了解了条款的所有内容,包括免赔事由等,且此保单业务人员为王女士的爱人,王女士对保险条款理应了解。另经查明,王女士购买此份保险在前,与此保单业务人员结为夫妻在后。

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加人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王女士说明合同的内容。王女士非专业医生,其作为女性在得知患有宫颈原位癌,并行次广泛性子宫切除术+双附件切除的情况下,未能知晓此非“重大疾病”、不属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提举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免责。 ·谈德军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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