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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保险不及时 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3-02-19 22:32 大字

委托他人办理交强险,尚未办结就开车上路并撞人致残,在支付了受害人巨额赔偿款后,聂某认为替自己办理交强险的柳某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聂某是经营货车运输的个体户,柳某则开了一家代办车辆年审、保险及维护业务的中介公司,双方在业务上曾有过多次愉快的合作经历。 2012年9月,聂某将最近购来的二手车委托给柳某代办车辆年审及保险,告知其保险有效期将至尽快办理,并支付了柳某年审费、保险费及代办报酬4200元。然而柳某在安排车辆通过了年审后却一直未办好保险手续。两个月后,聂某驾驶尚未投保交强险的货车不慎撞伤一名行人,经调解后共支付被害人赔偿款14万余元。事后,聂某认为由于柳某办事拖拉,未能及时替该车辆办理交强险而导致自己蒙受不必要的损失,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1万元。

宁国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符合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的数额为85000元。聂某作为一名资深驾驶员,在明知交强险尚未办妥仍冒险违法从事车辆运营,故对其自身损失负有主要责任;柳某作为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在收取费用后未能及时完成委托任务,亦负有一定过错,考虑其所得报酬的情况酌定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的10%,即8500元。

·曹源丁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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