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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炼山 引发山火受处罚

皖南晨刊 2013-01-05 14:13 大字

本报讯(王水松 记者 汪鸣)日前,宁国市森林公安局狮桥森林派出所查处了两起森林火灾案,违法人张某和李某于同日同时在同一山场非法炼山引发山火,被该所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1500元和1000元。

2012年12月12日上午9点,张某和李某,未经批准,一同来到龙亭村外塘组“鸭坞右手边”各自山场采伐迹地进行炼山准备造林。不料,李某点火位置突然走火,将别人山场的茅草引燃引起了山火,这时相距30米的张某看到李某炼山走火,赶紧过来参加扑救,约摸20分钟左右山火被扑灭。不料,这边火刚刚打熄,与张某山场相邻王某的山场内又有火情,由于王某山场杂草丛生,火苗遇到干枯的茅草快速燃烧,火借风势,风助火威,霎时间山场内浓烟滚滚,尽管张某、李某积极扑救,但仍然于事无补,山火很快蔓延开去,最终于当日下午1点多钟,大火才在广大干群的积极扑救下被扑灭。

经鉴定,王某和陈某山场分别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亩和0.1亩。现在正是森林防火期,张某、李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狮桥森林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依法对张、李二人做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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