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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得马虎 房屋买卖不成

新安晚报 2013-01-12 13:05 大字

在一起二手房买卖中,双方约定“签字过户一次性付清”,但未明确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结果,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闹上法院,买卖还是不成。

买二手房起争执

皇甫先生欲将坐落于宁国市某小区一套面积为160平方米房屋出售。龚女士意欲购买这套房屋,向皇甫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2010年2月25日,双方通过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皇甫以43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给龚女士,支付方式为“签字过户一次性付清”。当日,皇甫将房屋过户资料备齐后,由中介机构派员随同双方到宁国市房地产管理局准备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同时龚女士向皇甫支付了购房款2万元。

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和支付房屋款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以致双方均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龚女士未将剩余房款支付给皇甫,皇甫也未将房屋过户必备资料之一《公证书》交至房管部门,因而双方未能办理相关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龚女士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皇甫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她。

未付清房款不过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43万元,支付方式为“签字过户一次性付清”,但双方未明确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可视为同时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均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对此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龚女士在既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也未将剩余房款予以提存的情况下,即要求皇甫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于法无据,龚女士要求皇甫协助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为她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龚女士的诉讼请求。

双方各说各的理

龚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宣城中院提出上诉称:原判对其与皇甫在合同中约定的“签字过户一次性付清”理解为其应与皇甫同时履行合同义务错误,应当理解为皇甫先签字过户,其再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原判基于上述理解,认定龚女士未履行合同义务也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皇甫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签字过户一次性付清”,通常意义上讲应该理解为同时履行。龚女士在未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即要求他协助她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无法律依据。

双方应同时履行合同

对合同中约定的“签字过户一次性付清”是否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为43万元,支付方式为“签字过户一次性付清”,双方未明确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应视为同时履行义务。从二手房交易的习惯上看,也是当事人双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龚女士提出“皇甫先签字过户,其再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龚女士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即要求皇甫履行协助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也于法无据。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前,皇甫已经收取龚女士的购房定金10万元;签订合同以后,皇甫又收取龚女士的购房款2万元,对此双方均可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权利。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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