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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两棵金钱松三人获刑

皖南晨刊 2012-10-20 14:38 大字

本报讯(王水松 记者汪鸣)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何某等三被告人为了两棵野生金钱松纷纷获刑。

经查明:今年3月下旬的一天上午,何某以培育毛竹和还债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携带借来的锯子,将位于梅林镇七都汪村,自己经营的“叶冲”山场内的两棵野生金钱松采伐后,锯成原木盘运至山脚,并雇请同村人王某的三轮车,将金钱松原木运往王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王某某在明知何某出售给他的木材是金钱松的情况下,考虑到何某是本组人,出于“照顾”,将其金钱松原木以500元的价格收购并加工成半成品。经鉴定,这两棵野生金钱松立木蓄积2.225立方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经法院判决:何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王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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