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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闹市撒泼获刑

安徽法制报 2011-08-19 00:12 大字

租赁起纠纷,男子浇油欲自焚;放火触刑律,锒铛入狱悔已迟。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明某系个体工商户,在宁国市威卡姆超市旁租用该超市门面经营佰乐狮餐饮店。 2010年11月8日6时许,明某因门面房租用期限问题与“威卡姆”超市产生矛盾,遂欲在“威卡姆”超市的门面餐饮店内实施自杀。在公安机关劝解过程中,明某采取泼洒汽油、打开液化气罐的手段威胁阻止劝解工作,并扬言要点火自焚。因该超市位于农贸市场附近,周围商户较多,在明某扬言自杀的过程中,造成了数百人围观、交通堵塞和附近众多商户停业数小时的后果。当日14时许,明某家人与“威卡姆”超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明某放弃自杀行为,离开餐饮店被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明某在闹市区以泼洒汽油欲放火自杀等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其在泼洒汽油后尚未点火即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明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如上。

·毕勇邵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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