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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生摔伤 校方担次责

安徽法制报 2010-07-06 01:33 大字

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调结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某学校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0元。

吴某系某中学高三体育特长生, 2006年10月,吴某在参加课外体育训练时不慎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其经济损失9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起意外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校方作为课外训练的组织者,只安排了一名实习老师组织训练,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存在部分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赵桂红陈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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