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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妪旅途中摔伤致残旅行社赔了4万余元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0-04-20 13:30 大字

[摘要]旅行社赔了4万余元

本报讯 八十多岁的老人随团旅游,不慎摔伤,该由谁为她的损失买单?日前,宁国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某旅行社赔偿老人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2008年初,被告某老龄委与某旅行社共同举办了 “幸福老人游北京”活动,老龄委系该活动的代办方,负责组织办理出游老年人的登记报名工作,旅行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08年3月,八旬老人楼某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向老龄委交纳了旅游费1680元。同年4月,楼某依合同随团旅游,当其在北京故宫路边准备上车时,由于上车的老人很多,楼某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楼某诉至法院,要求老龄委、旅行社共同赔偿其人身伤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并返还旅游费16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楼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系有效合同。现楼某已依约交纳了旅游费,但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未能保障楼某的人身安全,致其受伤,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楼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老龄委非合同一方主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楼某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退还已交纳的旅游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彭俊施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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