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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不孝子赶父母

安徽法制报 2010-03-09 01:54 大字

两夫妻含辛茹苦将儿子拉扯大,临老却被儿子扫地出门,居无定所。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父母状告儿子的特殊案件,依法确认了两原告明某某、汪某某的共同所有权。

1980年10月,明某某与汪某某登记结婚。明某系汪某某与前夫所生,随明某某、汪某某共同生活。2003年6月,明某与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价值8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又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时,该房屋用于抵押,明某某、汪某某及明某均以共有人名义在合同上签字认可。当日,银行出具了现金缴款单,载明交款单位为“明某等”,收款单位为房产公司。截至2009年4月,房屋贷款余额为2万余元。在房屋交付后,明某某、汪某某及明某即入住至今,然而一段时间后,明某却以该房屋为其一人所有逼迫明某某、汪某某搬出。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共有权的共有形态。本案系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共同共有关系,所涉房屋系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出资购买,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明某名义签订的,但银行交款单载明交款单位为“明某等”,且明某某、汪某某以房屋共有人名义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意抵押,据此可推断明某某、汪某某系房屋共有人的事实,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周宏韬施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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