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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出嫁女仍应参与征地款分配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0-01-19 13:42 大字

十年前通过自费方式把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不想村里搞开发,土地被征用,而自己却因身份特殊被拒在征地款分配门外。近日,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宁国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纠纷案件。

原告秦昕系宁国市河沥街道办事处平兴村某村民组村民,1992年通过自费方式转为非农户口,次年出嫁,不久仍回该村生活。后因城市建设,该村民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在2007年至2009年两年间,该村民组先后四次向每位村民发放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共计17800元,但未将秦昕列为分配对象。

秦昕诉求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村民组支付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但村民组以秦不能提供自费农转非发票,不是该村民组村民为由,拒绝支付这笔款项。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发现,秦昕系自费农转非户口,虽票据丢失但仍有证据可证明。根据当时政策,自费农转非户口承包的土地未作调整,系该村民组久居村民,且婚后秦昕一直生活在该村民组,符合分配条件。经过深思熟虑,承办法官希望能够找到利益平衡点,促成双方和解。经努力调解,当事人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在本次及以后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时,原告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款的70%标准参与分配;被告村民组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秦昕支付之前的集体经济收益分赔款12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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