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的公告

宣城日报 2019-07-19 07:45 大字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积极引导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逐步退出使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皖市监函〔2019〕231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宣城市2019年4月15日前已售出的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行技术条件》(GB17761-1999),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发放临时通行标志,纳入非机动车登记范围,过渡期截至2022年4月14日(临时通行标志领取时间、地点等事项将另行通知);未按规定领取临时通行标志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罚。

宣城市公安局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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