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有了新政策

宣城日报 2018-04-10 01:04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或应参保未参保企业职工提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时,可以凭法院判决、劳动仲裁裁决或劳动监察部门决定前往归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即使超过了仲裁或诉讼时效,也可以提供原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采取社保稽核方式办理。该文件对于保障应参保未参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权益,进一步规范应参保未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将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文件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做了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2018年7月1日之后,市本级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市人社局提醒市民及时关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如往年有断档,请尽快办理补缴事宜。

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有关人员介绍,应参保未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经常有职工反映,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的社会保险案件,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通知》的出台,从政策层面上进一步规范了宣城市受理应参保未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行政行为。

(沈世虎 本报记者 吕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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