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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自2017年6月1日起,宣城市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为了使各缴费单位进一步了解工会经费相关政策法规,特将工会经费拨缴以及地税代收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宣城日报 2017-06-09 15:23 大字

编者按:依据《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拨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自2017年6月1日起,宣城市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为了使各缴费单位进一步了解工会经费相关政策法规,特将工会经费拨缴以及地税代收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关键词:工会经费拨缴相关法规

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2、“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法》第四十三条)

3、“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拨款的,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季度划拨。具体划拨方式由各级总工会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4、“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备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

关键词: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相关说明

一、相关文件

1、“本省内进行纳税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代收由国家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实施,也可由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按征管范围分别实施。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总工会、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工作。”(《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56号)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并经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决定,全市范围内进行纳税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税部门负责统一代收。

市直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市地税部门代收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宣城支行)国库后再划拨至市总工会。

县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所在县市区地税部门代收缴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后再划拨至同级总工会。《关于委托市地税部门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宣工〔2017〕32号)

二、缴费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支付给职工个人支配使用的各种福利。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皖工发〔2015〕56号)

三、代收程序

缴费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按月计提按季缴纳,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地税代收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缴费单位以网上申报缴纳为主、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大厅申报缴纳为辅。采用网上申报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通过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采用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大厅办理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手续,需填报《通用申报表(税.基金规费)》,进行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宣工〔2017〕32号)。

宣城市总工会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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