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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

宣城日报 2017-05-03 06:01 大字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1000万元(技改项目500万元)以上经过备案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对当年引进国内外领先的单台(套)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可达500万元。

第二条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

第三条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第四条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五条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六条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总部新落户宣城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第七条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八条对“国家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原则上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比例配套。

第九条对在宣城市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企业注册成立一年内实际到位2000万元至1亿元且年度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第十条对工业品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工业制造型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第十一条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第十二条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当期完成培育计划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到期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全市十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对高校院所在宣组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要求,给予三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开办费,对完成年度预期目标的每年补助50万元的运行经费,有特殊贡献的予以重奖。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已备案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等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对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研发投入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市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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