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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报销政策有新规

宣城日报 2016-12-29 00:00 大字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年1月1日起,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报销政策将有新规定。

一是市本级慢性病患者的购药地点有了新的要求。慢性病患者只有在二级及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区卫生服务中心购药,才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报销政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慢性病用药的费用,宣城市社保中心将不再受理(持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外配处方除外)。目前,可以受理市本级医保慢性病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家,各县市区的人民医院、中医院均在其中。

二是市本级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费用的报销方式有了新的变化。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参保职工用医保个人账户或现金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当支付的费用则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社保中心按月结算,无须个人垫付,此举解决了市本级慢性病患者需要个人垫付大量资金的难题。

三是市本级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的费用有了年度限额。对脑梗、高血压、精神病等种门诊慢性病分为三大类别,实行不同的限额报销。同时患有多种慢性病时,新规规定,慢性病年度报销限额则按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累加计算。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报销政策新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规范市本级医保慢性病报销程序和提高医保基金保障能力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解决了市本级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需要个人垫付大量资金的难题。

(本报记者 吕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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