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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出台实施意见加强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宣城日报 2016-11-03 00:00 大字

本报讯 近日,经市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中共宣城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就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作出制度性安排,实现了宣城市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

《实施意见》对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协商内容和协商形式、协商程序和组织实施、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作出明确规定,将宣城市政协协商民主实践中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协商民主在宣城”新闻采访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熟经验直接写入文件中,既遵循政协工作发展规律,又让一些“惯例”变成“制度”。

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历来是协商民主建设的一个难点,也是广大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实施意见》对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作出硬性规定: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成果,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特别重要的协商成果,应列入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和有关会议进行研处的,党委和政府办公室应明确办理部门、办理意见及办结时间,由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办。建立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考核机制,将协商成果办理纳入目标管理。适时组织委员对重点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视察。

在支持保障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方面,《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也十分具体:各级党委应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适时开展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委召开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改进委员产生机制,严把委员素质关;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帮助政协改善工作条件,将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健全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工作机制、规范委员履职管理、完善委员联络制度、提高人民政协“四种能力”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将有力保障政协协商有序有效进行。

(张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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