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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狗引发纠纷致“血案”

皖南晨刊 2016-11-17 00:00 大字

曾经因违法行为受到两次行政处罚,之后又因为狗的原因将他人打伤。近日,经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理发店外起纠纷

去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在市区某理发店工作的小乐正在帮顾客烫发。一旁还有几位顾客在等候。忽然理发店门被推开了,进来了几个人,拍了拍理发店里两个人的肩膀,说要到外面去谈事情。没想到这两人一出门,就被后来进来的几人打了一巴掌,接着开始拳打脚踢了起来,在斗殴的过程中,还有人拿起了板凳打人,甚至连板凳都打坏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刻开始立案侦查。几天之后,涉嫌打人的孙某在其外公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孙某支付了被打的赵某部分医疗费用。

纠纷因狗而起

经办案机关查明,现年20多岁的孙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2015年年底,孙某与朋友至宣城市区一理发店内,遇到曾与其发生纠纷的赵某等人。孙某的朋友为替孙某解恨,上前打了赵某一巴掌,孙某随即上前击打赵某头部、面部,又拿起板凳击打赵某肩部,造成赵某脸部、头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而发生纠纷的起因竟是赵某的狗欺负了孙某养的狗。据孙某交代,在前一天晚上自己就在该理发店内,因为狗的事情和对方发生争吵,对方打电话给孙某,声称要找其算账。第二天晚上,孙某和其朋友又遇到对方就动起了手,并将对方打伤。

故意伤害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孙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孙某曾因违法行为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不思悔改,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孙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孙某的犯罪事实和具有的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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