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矿 破坏环境资源被判刑
7月21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首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2011年6月1日,广德某矿业公司承租宣城某石灰石矿进行矿石开采,王某受聘从事矿山经营管理。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王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组织人员对部分山场林地进行开采作业。因开采矿石,林地的表层全部被破坏,林地裸露地表全部为岩石层,在自然条件下已无种植树木的土壤条件。经鉴定,被开采的林地面积共计42.9亩。
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规范,非法占用农用地42.9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业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遂作上述判决。(金松 张方琪)
男子糊涂醉驾
不慎害死妻子
7月25日,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袁某醉酒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妻死亡。袁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3月6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其妻子王某等四人,沿S104线由宣州区水东镇往孙埠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104线192km+600m处,因驾驶不当导致三轮车碰撞右侧路肩后侧翻,致王某跌地受伤,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8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4mg/100ml,属醉酒驾驶车辆。
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袁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王某亲属的谅解。宣州区法院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金松 邢治雁)
拘禁债务人要债未果
请求派出所调解被抓
3月14日,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三被告人均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5年10月9日,李某向张某索债未果,便邀王某、齐某至宣城市区某网络会所内,对张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将其带离市区。次日,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度假村后,李某对张某再次进行殴打。后李某将张某带至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要求民警调解债务时,张某被民警解救。
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齐某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有的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张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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