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本报讯 日前,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完善保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益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一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在中央、省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基础上,将生效裁决(调解)的申请执行、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申诉代理以及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等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同时对五保、低保对象、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中政府供养人员、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不作具体限制,做到“要援尽援”。
二是进一步简化经济困难证明手续。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可由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即可。对城乡低保、重度残疾人、计生特困家庭、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等困难群体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同时,对家住外地无法或难以联系家属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办案机关转交的,也可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三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做到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场所达标。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贴近基层群众的优势,拓宽申请渠道。对特定时期、有特殊情况的援助对象开辟“快速通道”,当日受理审查,直接援助。
四是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保障力度。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科目单列,专款专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适当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探索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组织领导以及部门协调配合,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张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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