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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伐“火烧枯死木”也是犯罪

皖南晨刊 2016-08-15 00:00 大字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进行了二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因滥伐林木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无证伐林木

宣城市本地居民吴某在去年8月份,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位于宣州区某乡镇40亩山场的泡桐树,在购买时双方就约定了林木采伐证由吴某办理。十多天之后,吴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林木进行采伐和出售,卖了8000元。经鉴定,吴某无证采伐林木面积4.6亩,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37.93立方米。2015年11月3日,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经过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今年3月份宣州区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州区法院认为,吴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所购林木37.9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吴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宣判后,吴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宣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检察官说法

为什么吴某会选择上诉呢?据办案人员介绍,吴某上诉是因为他认为自己只是采伐了埋在沙里的死树和即将枯死的树,这种砍伐枯死树木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砍伐火烧的树木和枯死的树木,究竟有没有相关规定呢?对此,承办检察官给出了解释。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明确指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

滥伐林木被判刑

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庭审中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滥伐林木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所作量刑适当。鉴于吴某的亲属已代为缴纳了原判决判处的罚金一万元,结合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在原判决量刑基础上酌情对其再予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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