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应合法
■ 本报记者 胡明兵
当前,安徽省各地都在轰轰烈烈地展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少地方都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对村民提出要求。其中,大部分规定对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和改变农民精神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违背法律法规的约定,各地应重视加以引导,尽快纠正。
本报记者在长期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为名,侵害了某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其中以侵犯出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最为常见。像本报之前曾多次关注过的郎溪、庐江、舒城出嫁女,都曾被所在村民组以村规民约为由拒分征地款,后在记者多方协调、多次关注下,问题才得以解决。
最近,本报记者在基层采访时经常碰到另一种现象,就是用罚款进行日常管理。记者在某地的人居环境整治点看到,村规民约被书写在一面大墙上,非常显眼。其中规定,鸡鸭鹅等家禽必须圈养,如跑出来一只,罚款100元。
众所周知,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处罚依据,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并由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做出,就是说,只有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和程序是合法的,做出的行政处罚才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并不是行政机关,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因此,在村委会指导下形成的村规民约不能成为罚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或者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近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审查备案程序。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因此,农村群众自治性组织制定和实施约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村规民约一定要有审查备案程序,要严格把好关,重点审查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程序内容是不是合法、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县、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应该重视村规民约的审查,发现有不合法律、政策之处,应及时加以指导,责令改正,杜绝拍脑袋决策、“权大于法”等任性行为,以防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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