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包引纠纷法官现场促和解
近日,宣城市中院法官到郎溪县十字镇井明村调解一起41名村民转包330余亩土地引发的纠纷。经法官耐心调解,村民们对被告单方解约及拖欠转包费的行为给予理解,被告当场筹款兑付了拖欠的部分转包费用2.5万元。
2016年1月,41名村民与钱某签订了《郎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约定41名村民将其承包的位于郎溪县十字镇井明村的330亩土地转包给钱某经营,双方对转包价款、转包期限及付款时间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钱某从事了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向41户村民支付了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土地转包费用。经营期间,钱某以其收成差、经营亏损与流转土地土质、光照等自然条件不足紧密相关为由,与41名村民协商解约未果,后钱某以张贴公告方式进一步要求解除转包合同。钱某也未再依约向村民支付2018年度的土地转包费用。村民们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使用。今年1月,41名村民将钱某诉至郎溪县法院,请求判令钱某支付2017年度的土地转包费。
郎溪县法院一审判决钱某向41户村民支付2018年6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土地流转费用。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宣城市中院,以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承包地因野生动物肆意破坏侵扰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耕种、部分农户阻挠其开展涉农经营活动、部分农户擅自动用承包地养殖龙虾及41份合同业已实际解除为由,主张其无需再向41户村民支付转包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41户村民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分析认为,这41起纠纷案件虽标的额不大,但涉及面广,且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经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多次协调未果。如处理不当,极易造成双方矛盾升级。法官在全面了解成讼原因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向41位村民说明钱某单方解约及未如约支付转包费的真实原因和实际困难,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在兼顾钱某前期投入损失及充分保障41位村民流转农用地权益不受损的情况下,为诉争双方拟定了41户农户减免部分转包费、涉事各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对法官切实解决矛盾的努力付出和良苦用心,表示认同和理解,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张旭文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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