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依法惩治 环境信用失信行为

宣城日报 2019-05-11 10:36 大字

本报讯日前,由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张某某、杜某某、左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郎溪县法院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分别获有罪实刑判决,并当庭赔偿了污染环境修复费用68495元。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份,张某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证情况下,租赁左某某在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二分场内的厂房,无证非法擅自从事作坊式旧铁桶翻新生产,杜某某为张某某加工翻新生产提供废盐酸。自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张某某在加工生产中将产生的废水、废物直接排放到厂房后的土坑里,经鉴定,该作坊排入的废水含锌量为683.5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41.75倍,严重污染了自然生态环境。

案发后,郎溪县环保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张某某排放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产生费用68495元。本案经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5月10日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1月17日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承办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张某某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租用他人厂房,擅自无证开办废旧铁桶翻新作坊雇佣工人生产作业,产生超出国家综合排放标准341.75倍的废水有害物质直接排入土坑内,经营行为严重失信,擅自排污严重违法,此外被告人杜某某、左某某,明知张某某无证经营且造成环境污染,而向其提供厂房或非法出售盐酸,构成共同犯罪。

2019年3月1日,郎溪县人民法院以(2018)皖182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除当庭赔偿了污染环境修复费用68495元外,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三名被告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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