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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假烟销售牟利 被判徒刑并处罚金

皖南晨刊 2017-03-27 15:01 大字

本报讯(黄明琪 记者 余健)2015年6月,段某与陈某、喻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商定,由陈某、喻某出资,段某通过网络联系假冒卷烟卖家,购买假烟予以销售,所获利润平分。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段某、陈某多次向假冒卷烟卖家汇款共计15.07万余元,以硬中华140-240元/条、软中华140元/条、芙蓉王80元/条、黄金叶450元/条的价格购进假冒伪劣卷烟。货物送达后,由段某、喻某签收快递、搬运货物,再由段某、陈某分别以硬中华250-380元/条、软中华480元/条、芙蓉王1200元/条的价格向零售店经营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5060元。

当年11月22日,段某、喻某在陈某的住处接收假冒伪劣卷烟货物时,被郎溪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喻某住处查获中华硬盒香烟73.1条、中华软盒香烟18条、芙蓉王硬盒香烟8条,在段某住处查获中华硬盒香烟27.2条、芙蓉王硬盒香烟24条、黄金叶硬盒香烟4条。2016年7月13日,陈某经郎溪县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案发后,段某向检察机关退交非法所得60040元,陈某向检察机关退交非法所得55000元。

郎溪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段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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