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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难以履行 调解完美结案

皖南晨刊 2016-11-21 00:00 大字

郎溪讯(余孟婕 韦松)郎溪县飞鲤镇张某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用人单位获得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40000元,根据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用人单位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补偿款,原本应于2016年10月底支付的40000元,而直到11月初也未收到,张某来到飞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帮助。日前,飞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这起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申请人张某称,2015年8月,张某因在茶厂做工期间被制茶机器打伤右脚,经过医院治疗,出院后,关于补偿款,张某与用人单位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产生纠纷。后来,经过飞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同意支付张某人身损害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40000元,补偿款分三次支付,第三次支付补偿款的时间是2016年10月底。前两次支付补偿款,用人单位已经按照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支付了,第三次支付补偿款时间已经到了,用人单位负责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甚至不接电话,避而不见。张某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人民调解协议已经签订,第三次支付补偿款的时间已经过了,张某有权利随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补偿款的权利。

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调解,最后两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人于2016年11月10日偿还人民币40000元给原告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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