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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起纠纷 人民调解息纷争

皖南晨刊 2016-11-18 00:00 大字

郎溪讯(王平)近日,郎溪县建平镇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工伤”引起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

何某是郎溪县国购超市一名刚入职不久的收银员,2016年8月12日早晨7时许,何某在骑电瓶车上班的途中,因躲避一只横穿马路的猫,不慎摔倒,及时送到医院后,经医院检查何某锁骨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此时,何某打电话给了国购超市负责人蔡某,蔡某因没问清楚其具体情况则误以为何某的受伤是工伤,出于好心,蔡某告知何某不用走医保,工伤走公司程序可以赔偿的多一点,何某听信了蔡某的话于是没有走医疗保险,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了何某和蔡某的意料。

何某出院后,找到国购超市,要求对其赔偿,因工伤需走公司程序,公司找到其公司的律师,律师发现按照新《工伤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何某的受伤是单方面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实不算是工伤,所以国购超市不能对其进行赔偿,而何某却也没有走医疗保险,这时,慌张的何某觉得自己被欺骗了,强烈要求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蔡某自认为造成这样的后果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蔡某自愿赔偿何某医疗保险的费用共计8000元整,而何某却拒绝蔡某的私人赔偿,一直要求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双方产生纠纷。

无奈之下,何某找到该镇司法所请求帮助。该所调解员了解了情况,及时联系蔡某核实情况后,调解员向何某和蔡某共同宣传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让何某知道了她的受伤不算工伤,所以公司并不能走工伤赔偿程序。同时调解员对蔡某的疏忽行为也进行了批评,因为蔡某的过失造成了何某未走医疗保险报销的损失,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蔡某个人赔偿何某的医疗保险费用8000元整,蔡某并向公司申请对何某进行1000元的救助,结算支付何某试用期6天工资240元。当事人对这样的结果都比较满意,双方握手言和,一起好心办了坏事的纠纷在司法所调解下,就此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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