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两名村干部贪污公款受审
本报讯(通讯员黄文静)9月29日,绩溪县伏岭镇某村原党总支书记邵某富及原村委会主任邵某军贪污案在绩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邵某富在担任绩溪县伏岭镇伏岭村党总支书记,邵某军在担任伏岭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村停车场综合项目中,二人共同侵吞移民款40000元;在朴斋公祠整治等五个扶贫项目工程中,邵某富个人侵吞扶贫款11218.36元;在村健身广场项目中,邵某军冒领项目财政拨款12466.69元。上述贪污款项均被二被告人用于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已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负责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实施扶贫、移民项目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使用骗取、冒领等手段共同非法占有移民款40000元;被告人邵某富个人贪污扶贫资金11218.36元;被告人邵某军个人贪污专项财政拨款12466.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贪污移民款、被告人邵某富贪污扶贫资金均系特定款物,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军在立案调查前,如实向办案单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邵某富、邵某军具有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邵某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邵某军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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