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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祖眼睛被炸伤 六旬老农起诉获赔偿

皖南晨刊 2017-04-20 15:01 大字

绩溪讯(胡彩云)年逾六旬的老农胡某如今左眼已经伤残,这给年迈的他带来了更多的生活不便。而导致他眼睛失明的罪魁祸首,竟是去年清明祭祖时的一筒劣质鞭炮。近日,绩溪法院一审对涉胡某的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绩溪县某零售商赔偿原告胡某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91483.72元;第三人宣城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4月4日7时30分左右,胡某在被告某零售商处购买笛音雷一个用于祭祖,约9时许,胡某在祖坟前燃放该笛音雷时,笛音雷瞬间炸筒,将其左眼炸伤。胡某的家人及时将其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胡某遵医嘱转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爆炸伤。

事故发生后,胡某儿子及时向乡镇市监所投诉举报,该所进行了调查核实。被告零售商也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拍照。胡某经治疗终结后,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左眼伤残等级为七级。此次事故给胡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计139354.65元。在胡某治疗期间,被告零售商垫付治疗费20000元。与此同时,被告零售商多次联系案涉产品笛音雷的供货商宣城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以及生产厂家协商赔偿事宜,供货商及生产厂家也到绩溪调处此事,但均没有结果,胡某遂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因身体受到伤害而遭受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原告因祭祖燃放案涉产品笛音雷瞬间炸筒致左眼爆炸伤,被告零售商及第三人宣城市某烟花爆竹经营部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虽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但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且不按规定到当地烟花爆竹批发部门进货,而是违规向外地零售商私购烟花爆竹销售,行为违法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违规向零售商供应存在质量瑕疵的危险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在原告治疗过程中已垫付20000元,本院依法在确定赔偿时一并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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