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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团伙流窜多地 使用假币近17万

皖南晨刊 2016-11-15 00:00 大字

绩溪讯(胡德红)11月10日,绩溪法院审结了一起八人团伙流窜三省的使用假币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十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罚金三万至三万五千元不等的刑罚。

2015年冬,刘某等八人驾车从广州出发,途经江西、安徽等地,沿途使用假币。期间,由刘某负责驾驶车辆、制定路线、记录账务、保管假币以及换回真币。每使用一张百元假币,刘某从中收取23元手续费,其余七名被告人分成四组,沿途食宿花费平摊,使用假币获得的真币待回广州后根据每组使用的“业绩”进行分赃。

2015年12月3日至12月8日期间,四组被告人佯装进入绩溪县多家商店购买低价商品。被告人先使用百元真币进行付款,待收银员核实真伪后又谎称有零钱将百元真币收回,随后又称零钱不够,暗中将百元真币替换成百元假币进行付款。四组被告人通过以假币换真币的方法使用百元面值假币1200余张。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身上及车上又查获百元面值假币406张。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驾驶车辆、制定路线、保管假币和真币,另抽取手续费,其应对四组被告人使用的假币数额负责,加上搜出的406张假币,故其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为169600元。法院遂结合各个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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