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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凡受贿一审被判十二年

安庆晚报 2016-08-03 10:34 大字

 

本报讯(黄锋

 

丁传富

 

周国庆)8月2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胡学凡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胡学凡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并对胡学凡违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4602510.1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胡学凡,男,1955年5月出生,安徽省绩溪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省旅游局原局长(正厅级),曾任中共黄山市徽州区委书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兼党委书记、黄山旅游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共黄山市委副书记、中共黄山市委纪委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8月4日被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逮捕。

此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学凡利用其担任中共黄山市徽州区委书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中共黄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徽省旅游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航佳龙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鼎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单位或个人在旅游专项资金拨付、旅游景区评级、工作调动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或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姚某、丁某、孙某等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金条等财物,共计折合4602510.14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学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或其公司、亲友谋取利益,或利用自己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或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胡学凡受贿4602510.1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余指控的357569.88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胡学凡多次向姚某、代某索贿共计215万元,对其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胡学凡归案后虽曾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翻供,庭审中拒不认罪,对其受贿犯罪所得未进行任何退缴。胡学凡在被羁押期间配合公安机关侦办其他案件,依法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胡学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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