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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自转让集体土地国土部门行政处罚让其“地财两空”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1-19 09:06 大字

[摘要]国土部门行政处罚让其“地财两空”

本报讯 “真没想到,自己私自卖了土地,不但钱被罚没,还落了个‘地财两空\’,这买卖真是吃了不懂法的亏! ”日前,当绩溪县华阳镇村民任某缴清了非法买卖土地罚没款17600元后,心疼不已。

原来,2015年10月,该县国土执法人员在对城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开展摸底调查时,发现华阳镇任某于2013年3月,私自将分田时一块约150平方米的土地,以总价1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建房。经调查取证属实后,县国土局依法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16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处罚。

绩溪县国土局认为,任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周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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