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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过时效 法院判被告履行协议

皖南晨刊 2015-12-21 12:35 大字

绩溪讯(杨美华)近日,绩溪法院审理了首例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案件。

2013年3月1日,某蔬菜种植合作社与许某签订了办公楼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许某进行施工建设。2013年10月14日,雇工胡某在综合楼建筑现场操作吊机时坠亡。10月15日,许某与合作社法人代表包某在乡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等机关的见证下,经绩溪县荆州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对胡某家属的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由包某赔偿28万元。随后,包某支付了18万元,仍有10万元没有给付。

近日,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包某履行调解协议,支付赔偿金10万元。包某则主张调解协议有重大误解,并且签订协议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视为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包某的撤销权已经消灭,法官遂判决包某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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