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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出台“农用地”管理新规

皖南晨刊 2014-05-10 18:16 大字

绩溪讯(周明助 唐伏平)绩溪县国土资源和农委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新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

该县明确规定设施农用地只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对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此外,该县还规定,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委部门全面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严肃查处并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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