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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协议”引发劳动纠纷

皖南晨刊 2013-11-30 20:30 大字

[案例]

李某于2012年11月4日至2013年2月28日在绩溪某服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800元,李某上班后,实际每月发放工资2700元,李某多次提出异议,公司补发了剩余工资。从第二个月起,公司调整李某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双方约定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满勤奖为100元,但公司没按照约定足额发放工资,李某多次提出异议未果。

2013年1月27日,李某以公司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递交了离职申请表,于2013年2月28日正式离职。3月19日,李某向绩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11528元。

案件受理:

绩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根据事实,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7000元整。

因“君子协议”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劳动者在进入企业时存有“可能干不长、不想受合同约束”等想法,企业在招工时存有“不想要就让其随时走人、不想缴纳社会保险”等侥幸心理,导致“君子协议”、“口头合同”现象存在,虽然劳动关系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却缺乏应有的利益保障,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合法利益主张困难。

因此,劳动者和企业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完善相关手续,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勿让“君子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周明助) 

为争孩子抚养权 媳妇状告前婆婆

宣州讯(陈章健)与前夫离婚后,前夫又因车祸死亡,唯一的女儿随其奶奶生活,为了要回抚养权,日前,宣州一对前婆媳闹上法庭。

胡某与邓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朵朵(化名)。2012年,胡某与邓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父亲邓某抚养,胡某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2013年,邓某在一场车祸中死亡,朵朵也一直随奶奶生活。往日的恩怨,并未随邓某的离世而终结,邓奶奶一直不让胡某见女儿,胡某思女心切,诉至法院,要求抚养权。

法官了解到,老邓的老伴已经过世,唯一的儿子也撒手人寰,就剩下这个孙女相依为命,不同意将孩子交由胡某抚养,邓奶奶表示其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抚养孙女长大成人。

从利于朵朵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官的耐心工作,使双方当事人终于化解了心结,并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朵朵上学期间由老邓照顾,寒暑假在胡某处生活,胡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胡某丈夫也保证一定会配合胡某按月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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