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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民间借贷惹的祸

皖南晨刊 2013-09-14 20:59 大字

借款1万不还

谎称还了3000元

绩溪讯(钱浩然)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朋友间数额较大的借款更应该立字为据。近日,绩溪县的汪某便因借款纠纷被朋友唐某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汪某归还唐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11年4月26日,汪某向唐某借款1万元,借期20天,并立下借条,借款到期后,唐某多次向汪某催讨未果。为此,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汪某称其在2012年6月底还了3000元,因为是老朋友没有要求唐某打收条。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向唐某借款,并立下借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唐某要求汪某履行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汪某辩称已归还300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一审判决。

借款22万元月息5分

高额利息诉求被驳回

宣州讯(沈兵)民间借贷因高利息令很多人心向往之,然而高利息带来的可能是高风险,稍不小心,很可能血本无归。近日,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刘某22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的合法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但其索要高额利息的诉请被依法驳回。

2012年12月,李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向刘某借款22万元,承诺一个月内归还,月息5分。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还款。刘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向宣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按月息5分计算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李某应按时偿还借款,但双方约定的月利息5分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

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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