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签约包工程协议违法约定条款不生效
本报讯 近日,绩溪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本因赔偿数额悬殊而争执不下的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3月17日,被告某建设公司绩溪项目部与原告包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将绩溪某区房屋的钢管外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包某施工。后双方发生纠纷。包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项目部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51632.55元。被告项目部却声称包某施工的脚手架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有损失。
调解时,针对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数额悬殊的情况,法官首先耐心细致地对包某进行了释法析理,让其明白因其系无资质的个人,故其与被告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系无效,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当然无效,这也就意味着诉求中的违约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法官又从农民工的角度对被告方进行了一番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被告项目部给付包某180000元的调解协议。
(王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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