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驾驶电动车 交通肇事付出代价
绩溪讯(江芳华)电动车主超速驾驶、不按规定行道驾驶电动车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年近七旬的绩溪农民张某便为此付出了重大代价。日前,绩溪法院审结该院首例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一审被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今年1月30日9时30分许,在绩溪县城务工的张某驾驶电动车从县城返回伏岭乡下。途中,遇前方一客车停车下客。张某欲超越客车继续前行,却突然碰撞到刚下客车自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张某立即打电话报警,且一直等候,直至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且超过电动自行车15km/n的最高速度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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