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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霜过敏受伤害 证据缺失维权难

安徽法制报 2011-08-29 00:10 大字

绩溪讯 绩溪县消费者协会近日受理了一起消费者投诉,消费者程女士使用网购的眼霜导致面部皮肤过敏,但因为程女士早将购物小票、说明书以及快递的外包装丢弃,导致维权证据缺失,投诉调处无法进行。为此,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一定要保存好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以便出现消费纠纷的时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程女士于今年2月22日浏览淘宝网页,发现一款“专柜七折代购”的某名牌修护眼霜,而且网上购买者好评如潮,就购买了一瓶,计255元。收到后,修护眼霜包装精美,标识清楚,生产日期喷码清晰,在未使用的情况下确认付款。程女士一直到6月10日才开封使用,6月11日,未见任何异常,于是接着使用,6月12日早上起来,就发现上下眼皮红肿,到了下午,整个面部浮肿。程女士赶快去就近的诊所就诊,医生确定为化妆品过敏。经过半个多月的治疗,程女士面部才完全消肿。程女士在与该网站联系索赔无果后,来到绩溪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赔偿。

绩溪县消费者协会受理程女士投诉后,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因为是网购,且店家远在北京,实地调查难度高,于是消协工作人员在同家网店购买了一瓶和程女士所购的同款眼霜,带上这两瓶眼霜,再找绩溪县该品牌专卖店的销售人员鉴定,确认皆为正品。消协工作人员为此还亲自在自己和同事的手腕内侧分别涂上了程女士的眼霜和网购的新眼霜,两天后,两人的手腕都未出现任何异常。消协工作人员进而向绩溪县医院皮肤科医生咨询,医生表示,许多过敏是因为个人体质引起的,所以会出现甲乙两人用同款护肤品,一人过敏,而另一人安然无恙的情况。实验结果基本能确认该商品属合格产品,但眼霜给程女士造成脸部大面积过敏却是事实。因为从购物到出现问题投诉的时间间隔太长,程女士早将购物小票、说明书以及快递的外包装丢弃,没有了维权的凭证,绩溪县消费者协会只得中止了投诉调处。

绩溪县消费者协会认为,网站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虽然是正规的合格产品,但在向消费者销售时并未向消费者作产品的介绍和说明,也未提醒让消费者作皮肤测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由于经营者的过失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应当对商品作进一步的了解,应当掌握有关商品的使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消费维权中,消费凭证很重要,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索取发票或收据,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能够出示有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或者丢失票据、发票,一旦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很有可能就会吃“哑巴亏”。

消协工作人员同时提醒爱美女士,在购买化妆品时,一定要先在手腕内侧和耳朵后侧做皮肤测试,以免化妆品涂抹在脸上后发生过敏反应。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在销售化妆品时,最好先让消费者做一下皮肤测试,避免过敏情形发生。

(胡晓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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