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法院日前发布全省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审判执行案例。安徽省各级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
实现民企胜诉权益
滁州市中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顺通塑料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涉案财产在2014年进行评估、拍卖时,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2019年,执行法院在定期清理终本案件时分析认为,涉案土地因合肥市区划调整有较大升值潜力,立即启动恢复执行,并积极运用刚刚开通的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拍卖被执行人合肥百思特塑料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小庙镇工业聚集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等涉案标的物。标的物以2130万元起拍,仅用时51小时就以4503.5万元成交,溢价率111%。一起历时6年的“骨头案”由此执结。
无独有偶。淮北旭日建材有限公司与淮南贵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淮北市烈山区法院在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下,通过限制出入境的方式,成功抓住了被执行人要害所在,推动了案件的顺利执结;芜湖新兴冶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与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芜湖市三山区法院在泰发特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迅速查封其所有的钢铁指标,促使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了义务……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要努力实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4月以来,全省法院以“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为总抓手,向执行难发起总攻。截至2019年12月9日,受理执行案件357781件,结案321591件,结案率89.88%,居全国法院第2位。“江淮风暴”中,全省法院十分重视民营企业胜诉权益的保护,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加快民营企业债权实现。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及时恢复民营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保护民企知识产权
泾县双联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春雅笔刷有限公司同位于泾县,均为生产各种类型笔刷主供出口的民营企业。2017年8月18日,双联公司申请了名称为“画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5月4日,设计要点是产品的整体形状,并请求保护色彩。后双联公司发现,春雅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往西班牙。双联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级法院、合肥市中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外观设计甄别中的色彩保护、“使用公开”进行了清晰确定,特别是结合春雅公司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即已经接受法国客户订单,生产、销售、出口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基本一致的画刷产品这一事实,理清了两企业在案涉外观设计上权利范围,及时有效引导涉案民营企业有序开展生产经营。
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十分重要。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竞争力。建立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加强公平竞争案件的审理工作力度,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服务实体经济,要解决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性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法院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太湖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决定案中,南通四建在投标中弄虚作假,2017年8月25日,安庆公管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取消南通四建中标候选人资格;对南通四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投标保证金600万元,由招标人太湖交投不予退还。南通四建不服,向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安庆公管局作出的上述投诉处理决定。
案经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安庆市中级法院审理,均驳回原告南通四建的诉讼请求。南通四建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裁定对该案提审。再审认为,南通四建弄虚作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安庆公管局作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和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作出让招标人不予退还南通四建60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是施工招标文件和诚信投标承诺书,而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应当认定该项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安庆公管局作出的让招标人不予退还南通四建60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决定,不当干预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处理决定构成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维权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侵犯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省高级法院对该案的再审改判,纠正了违法的行政行为。
依法打击黑恶势力
天长市秦栏镇有“电子之乡”的称誉。2016年,被告人娄加俊发现废旧电线回收有利可图,为霸占市场,先后网罗被告人张学文、胡学伟、娄家峰等,以持刀追砍、威胁、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打压废旧电线的买卖双方,非法控制当地废旧电线市场。2017年4月,在娄加俊支持下,张学文、毛玉维等如法炮制,强占当地针脚料回收市场。为进一步垄断市场,娄加俊、张学文又吸纳被告人刘又兵、蒋星宇、潘学洋等人加入,逐步形成以娄加俊为组织、领导者,以娄家峰为领导者,以张学文、毛玉维、徐晓东为积极参加者,以胡学伟、岑兆阳、刘又兵、蒋星宇等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恶意举报等手段,在秦栏镇及周边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经营者,称霸一方,非法控制当地废旧电线、针脚料回收市场,导致当地电子企业和商贩不能公平自愿交易,回收商贩也只能从该组织回收原料,并按要求缴纳保证金,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为精准打击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犯罪,滁州市中级法院、天长市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娄加俊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1年零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震慑了犯罪,净化了当地电子经营市场,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将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财产权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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