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流汗者不再流泪 省纪委出台规定为受诬告陷害干部正名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8-13 11:00 大字

[摘要]省纪委出台规定为受诬告陷害干部正名

本报讯 (记者 胡明兵)记者日前从安徽省纪委获悉,7月31日,安徽省纪委办公厅印发 《为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若干规定 (试行)》,对安徽省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以及省纪委监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经核实确属诬告陷害、错告误告行为,且给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包括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可能受到影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影响,经核实已有明确结论仍受到反复举报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澄清正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激情。

《规定》明确澄清正名工作应当严格把握对被反映人造成影响的程度,可以通过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其本人发函反馈核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以及通过召开会议、发文通报和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澄清正名。

对经核实认定的诬告陷害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建议依法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对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视情在媒体公开曝光。

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实施澄清正名只是表明这名党员干部在被反映的某些具体事项上没有问题,而不是对干部本人进行背书。

昨天,省纪委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省纪委办公厅出台的这个文件是针对省本级的,对象主要是省管干部。各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方决定是否出台此类政策。据了解,安徽省不少市县已在省级之前就出台过此类政策。

据安徽纪检监察网2019年2月1日发布的消息,泾县研究出台《关于党员或公职人员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办法(试行)》和《关于为遭受错告、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信访举报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客观上通过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情形的,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影响他人选拔任用,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将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对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然就同一问题重复多头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对侵害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的;对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对在组织调查期间,口供或者伪装、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六种情节,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另据了解,和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举报,在严肃查处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出台《和县党员干部查否澄清保护办法 (试行)》,为受到不实信访举报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办法》出台和实施以后,2018年12月县纪委监委召开会议对2名同志予以澄清正名,2019年2月,对4名同志发文并在纪检监察网上予以公开澄清。这一举措,有力树立了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激发了全县党员干部积极履职、敢于担当的干事创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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