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本报讯近日,泾县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两起涉恶犯罪案件。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六年不等的刑罚,为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了强大声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两起案件涉及的罪名有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涂某借故生非,分别与被告人沈某、沈某某三次持凶器恐吓、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后果;被告人沈某参与被告人涂某持凶器恐吓他人一次;被告人沈某某与被告人涂某借故生非,二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后果;被告人郑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二人轻微伤后果,情节恶劣;被告人施某某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且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沈某一人犯二罪,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涂某和被告人沈某、被告人涂某和被告人沈某某分别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被告人涂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处以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
另一起聚众斗殴犯罪案中,被告人周某邀集郑某某、赵某、王某某、崔某某、金某某、王某、黄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八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赵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赵某、郑某某一人犯二罪,依法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沈某、施某某是累犯;被告人涂某、沈某、郑某某、施某某、周某、王某某、崔某某均有被行政处罚的劣迹;被告人沈某某、郑某某、周某、金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主动到案,是自首;被告人涂某、沈某、施某某、赵某、崔某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被告人沈某、赵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分别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重和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泾县法院通过集中宣判,用实际行动增强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为建设美丽泾县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肖珏娟本报记者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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