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捉“石鸡” 引来“特殊庭审”
◇沈梦馨 文/图
11月17日,泾县汀溪乡红岭村村委会中,国徽、审判席、公诉席、被告人等身份标牌按法庭布置规矩地摆放着,一起非法狩猎案正在这里开庭。泾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考虑到此案的被告人王某某系村内贫困户,居住在偏僻农村。为了方便被告人,同时也为了给当地村民进行一次法治教育,该检察院会商县人民法院决定下乡开庭。11月17日上午,泾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与县人民法院法官驱车1个小时到达汀溪镇红岭村后,开展了一场特殊的庭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3月至9月间,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河道边,采取夜间矿灯照射、徒手捕捉等方式猎捕俗称“石鸡”的活体野生动物共4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猎捕的活体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三有”动物棘胸蛙。
庭审中,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认真合议。泾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出具了《社会影响评估报告书》,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家庭条件困难,法院遂作出了对被告人王某某管制一年的判决。
“石鸡”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然而,许多人不知道,“石鸡”已经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按照法律规定,猎杀20只以上即构成非法狩猎罪。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并情节严重的,不管狩猎的目的如何,均构成犯罪。
承办检察官表示,对这场具有教育意义的非法狩猎案下乡支持公诉,既是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也是为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让村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带领村民学习相关法条,纠正关于狩猎的错误认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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