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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野生鸟类 两男子获刑受罚

皖南晨刊 2017-07-17 01:03 大字

泾县讯(胡明 孙山中)日前,泾县法院对一起因收购野生鸟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秦某、冯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9月至10月间,秦某得知广西人冯某(已判刑)等人在泾县马头林场“侉子涝”山场非法狩猎野生鸟类后,即与冯某联系,提出收购他猎捕的野生鸟类。

双方谈好收购价格后,秦某先后两次安排冯某与另一广西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为秦某收购野生鸟类940只。冯某将收购的2220只野生鸟类运送至秦某家中,秦某向冯某支付收购费1700元、运输费500元。秦某收购的野生鸟类,部分在市场进行了销售,未售出部分被其丢弃。2016年12月21日,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秦某归案后,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作了供述。第二天,冯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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