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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赔偿锒铛入狱 都是“醉驾”惹的祸

皖南晨刊 2017-07-12 12:28 大字

泾县讯(孙山中)近日,出狱不久的叶某又领到泾县法院的判决。究竟怎么回事?都是“醉驾”惹的祸!

2015年10月21日19时40分,叶某酒后驾驶轿车,在泾川镇五星村通往泾县高铁站附近,刮倒同向行人吴某,致吴某受伤,车辆后视镜遗留在事故现场。叶某立即驾车逃逸。在接到报警后,泾县交警大队随即赶到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当晚11时许,民警发现疑似肇事车辆,并找到了叶某,叶某作了如实供述。民警提取了叶某的血样,经检测,叶某酒精含量14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受害人吴某当晚被送往泾县医院,又转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双肺挫伤胸腔积液、右侧肩胛骨、锁骨无端骨折。2015年12月7日出院,花去医疗费18万余元。2016年5月经鉴定,吴某伤势构成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14000元。叶某赔付了吴某19万余元。

叶某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虽有自首、积极赔偿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有造成一人轻伤、肇事逃逸的从重处罚情节,法院认为叶某主观恶性较大,不适用缓刑,于2016年7月作出判决,判处叶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叶某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商业险。但因叶某属醉酒驾驶、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三责商业险不予赔偿。在赔偿受害人交强险12万元后,保险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叶某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12万元赔偿款。法院于6月14日作出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请。赔偿了19万余元、受了五个月牢狱之灾,还要再承担12万余元的责任,叶某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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