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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犯新罪 数罪并罚终尝恶果

皖南晨刊 2017-06-22 10:02 大字

宣州讯(张颜 张志勇)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数罪并罚不服判决上诉。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阿辉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2015年9月16日20时许,阿辉饮酒后驾驶宝马牌小型汽车驶离宣城市区过程中碰撞非机动车道隔断花坛,造成单方交通事故。事发后,群众报警,阿辉被交警当场查获,拒不承认饮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结合侦查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图像鉴定、酒精含量鉴定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宣州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17年1月6日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判决被告人阿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与新犯危险驾驶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阿辉不服判决,于2017年3月1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期,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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