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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购乌梢蛇 男子获刑受罚

皖南晨刊 2017-05-03 15:01 大字

泾县讯(孙山中 朱木平)4月1日,泾县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乌梢蛇等野生动物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元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元某在持证经营野生动物过程中,违反野生动物以及许可证规定,收购规定以外的野生动物尖吻蝮蛇、乌梢蛇、灰胸竹鸡、狗獾、黄麂等安徽省二级野生保护动物159只(条)、安徽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岩松鼠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1只。元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元某有坦白、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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